https://bo.io.gov.mo/bo/ii/2020/51/anotariais_cn.asp#1020
澳門口腔醫學會
章程
第一條
名稱
本會定名為“澳門口腔醫學會”,葡文名稱為“Associação de Estomatologia de Macau”,英文名稱為“Macau Dental Association”,以下簡稱“本會”。
第二條
會址
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1-187號光輝商業中心16樓V座,經會員大會批准及辦理所需行政手續,本會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。
第三條
宗旨
本會之宗旨為:
一、弘揚愛國愛澳精神,維護祖國和平統一,遵守憲法及基本法及支持澳門特區政府依法施政;
二、推廣牙科與相關學科,以及口腔健康教育;
三、促進牙科專業的繁榮並從法律層面保障牙科專業;
四、維持和提高牙科專業的聲譽、操守、行規和道德水準,以及維護及促進會員的集體利益;
五、促進澳門與內地、香港、台灣,以及國際的牙科組織的交流與互動,共同努力構建和諧社會;
六、配合特區政府的政策,推舉或委派代表出任特區政府的相關諮詢組織、代表本地業界表達有關牙科及口腔專業的政策建議、推廣及舉辦有關持續專業發展的計劃。
第四條
會員
凡具有牙醫專業的相同學科的大專或以上學歷,又或具有相同專業技能資歷,且須從事與該學歷或專業技能相關的職業之本澳人士,均可提出書面入會申請,經理事會批准和繳納入會費,即成為本會會員。
第五條
會員權利
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:
(一)享有本會中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;
(二)對本會會務提出意見或建議之權利;
(三)參加本會會員大會及作出表決之權利;
(四)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及獲得本會提供的資訊之權利。
第六條
會員義務
本會會員須履行以下義務:
(一)遵守本會章程,執行本會決議;
(二)參加本會的工作和活動,團結互助,推動會務之發展;
(三)維護本會聲譽和合法權益,不得做出任何損害本會聲譽與利益的行為;
(四)每年繳納由理事會決議的會費。
第七條
處分及會員權利之中止
一、會員有退會之自由。退會須向理事會提交書面通知終止會籍,已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。
二、會員如有不履行本章程規定之義務、違反本會之有效決議或作出任何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的行為、對社會公共利益有損的或經法院判刑超過三個月者、又或精神或身體殘缺者,經理事會議決,可給予口頭警告,乃至中止或終止會籍。被終止會籍者已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。
三、會員欠繳會費超過一年或以上者,停止享有一切會員權利,須補交欠費後方得恢復權利。
第八條
組織架構
本會的組織架構為會員大會、理事會及監事會。
第九條
會員大會
一、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之權力機構。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、副會長兩名至若干名。
二、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,公平公正不偏私,不得同時擔任本地其他牙科同類社團之會長;
三、正、副會長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,任期三年。會長職位連選可連任一屆,副會長職位連選得連任。
四、會員大會職責為:
(一)修改本會章程;
(二)選舉理事會、監事會之成員;
(三)審議和通過本會的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;
(四)討論及決定本會重大事宜;
(五)法律及本章程規定之其他職責。
第十條
會長權限
一、會長的權限為:
(一)領導本會,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應以弘揚本會為己任;
(二)經理事會提議,得聘請社會知名人士、資深的退任理事、監事及資深會員擔任榮譽會長、名譽會長和名譽顧問等職務;
(三)對外與各有關機構簽署協定或文件;
(四)法律及本章程規定之其他權限。
二、由法律及章程規定之會長權限得授權予理事長行使,獲轉授權之理事長得將有利於本會會務之良好運作的權限,轉授予理事會之其中一名成員行使。
第十一條
理事會
一、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,負責會務工作。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,總人數須為單數,任期三年。理事長職位連選可連任一屆,其他理事會職位連選得連任。
二、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、副理事長兩名至若干名、秘書長一名、財務一名及理事若干名。理事長負責理事會的日常會務工作,主持並召集理事會會議。
三、理事會的職責為:
(一)依章程召集會員大會;
(二)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;
(三)制定會務發展工作計劃,制定和通過內部規章;
(四)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;
(五)管理本會;
(六)建議本會章程的修改;
(七)管理本會之財產;
(八)履行法律和本章程規定之其他職責。
第十二條
監事會
一、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,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,總人數須為單數,任期三年。監事長職位連選可連任一屆,其他監事會職位連選得連任。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、副監事長若干名。
二、監事會的職責為:
(一)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;
(二)監察各項會務進展,向理事會提出意見和批評;
(三)定期審查帳目;
(四)對有關年報及帳目制定意見,提交會員大會;
(五)履行法律及本章程規定之其他職責。
三、監事長負責監事會的日常工作,主持及召集監事會會議。
第十三條
會議
一、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,由理事會召集。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,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,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、時間、地點及議程。可應最少四分之一的會員的請求,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。
二、經第一次召集後,最少有一半全體會員出席,方可議決;如法定人數不足,會員大會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,經第二次召集後,只須有會員出席,即可議決。選舉時,會員如因事不能到場,可委託其他會員代為投票。
三、理事會會議最少每年舉行一次,會議均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方為有效。
四、修改本會章程之會員大會決議,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。
五、解散本會之會員大會決議,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。
六、除法律及本章程另有規定外,會議的表決須以過半數出席成員贊成通過。
第十四條
選舉
一、本會各機關成員以普通、直接及不記名投票方式選出。
二、競選本會各機關的名單,應在會長指定日期前向會長提交。
三、在競選名單內須列出候補參選人。
四、獲多數有效選票的名單,即為獲選名單。
第十五條
財產
本會之財產由以下部分組成:
(一)於開展工作中獲得之資產或權利;
(二)任何合法獲得之資產。
第十六條
收入
本會之收入包括以下各項:
(一)會員之入會費及捐獻;
(二)本會獲得之津貼、捐贈、遺產、遺贈及出資;
(三)公共或私人實體給予之津貼或資助;
(四)本身財產及資本之收益;
(五)其他合法收益。
第十七條
會徽
澳門口腔醫學會會徽:
第十八條
適用法律
本章程未規範的事宜,一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。
第十九條
章程解釋權
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。